一、 繳存對象: 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和在城鎮的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企業、合伙企業、私營企業的職工和職工所在單位均應按照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 繳存的比例: 企業單位(含外商投資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單位和職工個人各8%—12%,具體的繳存比例,由各企業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 三、 提取和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一)、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 (五)、出國、出境定居的; (六)、戶口遷出本市、縣行政區域,遷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 (七)、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職工其他住房消費。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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