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參保對象: 1、 城鎮各類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及其職工; 2、 非農戶籍,符合法定就業年齡尚未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城鎮自由職業者,按規定從非正規組織就業的人員與參保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 3、 按規定協議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人員。
二、繳費基數及比例: 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參照企業參保的單位,以上月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提取13.5%,其中基數的2%由參保單位按一定比例劃入職工個人帳戶,11.5%由參保單位按月向醫保經辦機構繳納 。
三、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1、 參保人員從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保后,應連續繳納至法定退休年齡; 2、 中斷參保的人員再次參保時,屬統籌地區非農戶籍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繳費六個月后,方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屬統籌地區非農戶籍以外的人員(不含個體人員)可以在再次參保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3、 參保人員在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足20年的(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視作繳費年限),由參保單位或個體人員一次性補繳滿20年后,可連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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