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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規范杭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2014-12-17
關于規范杭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執行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改善職工住房條件中的作用,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本市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可以比照上述規定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單位應當按照屬地原則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申報繳存比例、繳存基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繳存方式和繳存時間,登記職工名冊,開設職工個人賬戶。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30日內補辦繳存登記。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時,應提供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設立文件、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及在職職工名冊等資料。 
三、單位申報登記的職工范圍、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應當符合《條例》規定,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根據《條例》授權作出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繳存比例、繳存基數有變動的,應當按年調整。每年一季度,單位應根據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申報調整繳存基數,其中,職工繳存基數低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職工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個人繳存部分可以免繳,單位部分仍應按規定繳存。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的繳存基數按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確定。 
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等情況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其中,有欠繳的應當先予補繳,無力補繳的應當明確繳存責任主體,才能辦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關事項。
    四、單位和公積金中心應當加強對職工個人賬戶的管理。凡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均應在職工錄用或者調入之日起30日內到公積金中心為職工設立個人賬戶或辦理個人賬戶的轉入手續。錄用或調入職工的繳存基數可按職工當月同口徑工資確定。 
職工因離休、退休(退職)、調動、辭職、解聘、辭退、開除等原因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公積金中心為職工辦理個人賬戶變更登記手續。 
五、公積金中心與單位及其職工應當規范對賬制度,對賬工作每年至少一次。與單位對賬,一般每年1月份進行;與職工對賬,一般每年7月份進行。各單位應當及時將職工住房公積金對賬單發給職工,并將核對結果向公積金中心書面反饋確認。公積金中心應當為單位和職工無償提供查詢、對賬服務。 
六、單位因嚴重虧損、繳存住房公積金有困難的,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可以憑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全體委員會議決議等資料,向公積金中心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單位申請降低的繳存比例不得低于5%。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期限為一年,超過一年仍有困難的,應當重新辦理申請手續;未重新辦理申請手續的,應當及時恢復正常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金額。對單位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經公積金中心審核,報管委會主任審批,公積金中心應當嚴格審批制度,規范審批程序。 
七、單位未按照規定的職工范圍和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者未按規定辦理緩繳手續,或者經濟效益好轉后未及時恢復正常繳存比例的,公積金中心應當責令其限期補繳。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情況有異議的,公積金中心可根據當地勞動部門、人事部門核定的工資,或者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職工平均工資及單位登記的繳存比例計算補繳金額。未辦理繳存登記的,公積金中心可按本市規定的最低繳存比例計算確定補繳金額。 
八、職工符合規定情形,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所在單位核實后應當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必須出示本人身份證和要件資料;委托他人提取的,另須同時出示代理人身份證。經審核準予提取的,公積金中心應當當天辦妥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手續。單位不按規定為職工出具提取證明的,職工可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向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公積金中心對特殊情況需核實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并向職工說明情況。 
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1)離休、退休(退職)的;(2)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3)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滿5年或者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的;(4)非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業的;(5)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6)出國、出境定居的;(7)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職工有下列住房消費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本人賬戶余額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分別申請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積金:(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償還產權自有的住房貸款本息的;(3)租賃住房自住的。職工因住房消費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不得超過相應住房消費的實際支出總額,其中,租賃住房自住的,不得超過實際房租支出的70%。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賬戶余額,未申請住房貸款的,截止相應住房消費行為發生后滿一年;申請住房貸款的,截止相應住房消費行為發生的當月。歸還貸款或支付房租的,在還貸或租賃期間每年提取一次。 
十一、職工按規定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連續繳存時間一年以上的,在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本市自住普通住房時,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所購建住房全部價款的30%。職工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建筑面積在140平方米或其他規定標準以下,在貸款還清后因改善住房條件重新購、建房,且信用狀況良好的,可申請二次住房公積金貸款。 
十二、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一般為20萬元,職工配偶或直系血親同時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最高貸款限額為30萬元。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且不得超過職工或其配偶的法定退休年齡。具體可貸款額度和貸款期限應由公積金中心根據職工購建房的狀況和價格、還款能力、個人信用、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等確定。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足的,可由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銀行提供組合性商業貸款。組合貸款中的商業貸款期限、擔保方式、還款方式應與住房公積金貸款一致。 
十三、公積金中心應當加強對貸款樓盤的審查,對符合貸款條件的,應當公布貸款樓盤信息,優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公積金中心和委托貸款的銀行應當建立一次性告知制度和辦事承諾制度。公積金中心和委托貸款的銀行應當自收到職工借款申請以及要件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審批手續;15個工作日內未辦完手續的,經中心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并將延長的原因和期限告知申請人。 
十四、公積金中心和委托貸款的銀行應當建立借款人面談制度,核實有關情況,嚴格審核借款人身份、還款能力、個人信用以及住房消費行為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加強對抵押物和保證人擔保能力的審查,建立和完善貸款監督制度。 
十五、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提供的具體要件材料,由公積金中心依據本通知另行制定。 
十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各區、縣(市)可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辦法,報管委會備案后執行。

 

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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